關於重婚者的界定和認識-婚前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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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婚者的界定和認識

請問您知道重婚者嗎?晚晴婚前徵信可以幫你查明對方婚姻事實已婚者又和他人舉行婚宴,是否構成重婚罪呢?苗栗地院庭長宋國鎮所表示,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改採登記婚之制度,也就是說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具法律的效力,只要是不重複登記,就沒有重婚之問題。

結婚登記制從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但是施行日前已有效存在儀式婚,縱使未補辦做結婚登記,在97年5月23日以後仍然是有效。

宋國鎮說:陳枝財在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和李女舉行婚宴,雖然有公開儀式,但是適用登記新制,他因遲未辦理和李女結婚登記,所以第二段婚姻是不具效力,沒有觸犯重婚罪之問題。

根據刑法第兩百三十七條所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者同時與兩人以上結婚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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