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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未會同警反被告
男子陳至瑋懷疑妻子與另一名年輕男子張鳴家有不正當關係,與徵信業者破門抓姦,並持攝影機錄影。張某認為隱私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台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陳至瑋與徵信業者游俞遠、林琨難三人必須賠償張鳴家新台幣十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至瑋懷疑妻子與張鳴家有通姦行為,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凌晨,盧某與游、林兩名徵信業者破壞喇叭鎖闖入劉宅,不但包圍兩人,還強行拉扯妻子與張某身上的棉被和衣服,且強行開燈,以攝影機攝錄蒐證。
陳至瑋依此在一星期後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張鳴家為避免遭提起通姦罪的刑事訴訟,與陳某簽定和解書,並分期給付一百二十萬元完畢。
不過,張鳴家認為陳某等人侵入私人住宅,甚至強行拍攝個人活動,極度侵害隱私權及自由權,並讓他受到極大的驚嚇,向檢方與法院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侵權訴訟。
刑事部分,高院認為,陳至瑋等三人並非司法人員,卻破門逮捕非現行犯,妨害張鳴家不被拍攝及關燈的權利,觸犯強制及侵入住宅罪,判處三人拘役五十天至八十天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陳至瑋為蒐集妻子通姦證據,採取自力救濟手段,影響法律秩序,但考量他當時心情,在顏面盡失的情況下作出此舉,情有可宥,判決三人賠償張鳴家十一萬元。
中央社 記者/林長順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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