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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判決離婚 十大條件是否太嚴苛?
根據目前民法 一零五二 條所規定十大判決離婚的條件,其中分別有重婚、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家暴、對親屬家暴、遺棄、意圖殺害、重大不治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失蹤3年、故意犯罪遭判決徒刑逾個月。
以上看來,十大條件都以「嚴重」來做基準,以目前社會趨勢來看,似乎還不夠用,倘若對方對你冷戰,一方以「報復心態」拒絕協議離婚,也故意不觸及十大條件時,就是把你綁住一輩子時,你該怎麼辦?
民法 1052 條的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提供十大條件外較為彈性的判決條件,只是這個「重大事由」至今還是有其缺陷的,如同前面所講,不觸及前十大條件,不家暴、不外遇、家中事務一樣會做,但就是對你冷淡不理,報復性的「套牢」時,1052 條根本無從適用,反而因為受不了對象冷漠而回到娘家居住的一方,反可能被對方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成為1052 條下的被告。不過實務上 1052 條第二項還是有例可循,例:
一、夫妻行房時如同性交易(完事後一方給予金錢〝獎勵〞),讓另一方自覺受辱,以及汙蔑婚姻之神
聖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號判決)。
二、判以流氓感訓,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四年度家上字第一一九號判決)。
三、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雖不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
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
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以上是部分引用 1052 條第二項的特殊案例,以「重大」來認定,確實蠻重大的,但用冷戰方式來「套牢」對方的,似乎就沒那麼「重大」,且法官面對這種案子,基於勸和不勸離的傳統觀念,多不會准予離婚,因此市面上也出現了所謂「設計離婚」的服務,由徵信業者設計讓某一方外遇,讓另一方取得判決離婚的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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