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之八大因素構成-外遇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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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通姦罪要抓姦在床才算嗎

這樣的問題就像是在問:殺人罪一定要在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然後紅刀子出呢?若有人死了才是會成立的呢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算成立竊盜罪是一樣的道理,答案是:當然不是。
前述情形的都是犯罪實施中或者實施後,才即時發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然而這絕大部分的犯罪往往也都是在事情之後才會經然發覺,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所認定這個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所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因該認定,沒有證據不得以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之能力,也就是說證據之資格。就要取得「證據能力」且必須經過嚴格的證明之程序,其中包括了法定證據方法(被告和證人和文書和鑑定和勘驗)與法定調查之程序,刑事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是具備了證據能力之後則是有所謂證明的力問題,法律對於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使關於如何怎麼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之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要證明至何等之程序,最高的法院曾所謂的: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憑之證據,雖然不以直接證據做為限至,間接證據亦可包括在這內;但是無論其為直接或者間接的證據,其為訴訟上之有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且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4986號判例,86年台上1542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抓姦在床 ,但是若是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夠達得到上述有罪判決確定程度者,仍然是可以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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