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十年 法院竟不準離婚-感情挽回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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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十年 法院竟不準離婚

丈夫分居長達30年的九十高齡徐老太太去年10月中旬出面控訴,長達70年的婚姻不斷忍辱負重生活著,高等法院卻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持續」為由,駁回離婚判決。徐老太太說她絕對無法接受這個判決,活著不願當丈夫的未亡人;死了也不願入夫家祖墳祀堂,希望法院判准離婚,還她餘生自由、自尊之身。

台灣婦女團體與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也偕同徐老太太召開記者會,徐老太太說,長期以來,她對於家中大小事務,無說話置啄的餘地,在家全無分量,出遊也只能跟前跟後服侍,不可有疑慮,讓她飽受身心煎熬,多次要求離婚卻遭夫家拒絕,終於在孩子成家立業後,才與先生分居至今長達30年。

徐老太太表示,自己的丈夫因為個性太過大男人主義、專制霸道、唯我獨尊,並且常常在外人面前數落她的不是,或者動輒得咎為了小孩管教、出門時間太晚、家務等對余老太太有肢體與語言上的暴力。

徐老太太曾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因早年離婚法規相當嚴格,風氣又講求勸合不勸離,只得以去除冠夫姓,表達斷絕夫妻決心的意志。後來二度提出離婚訴訟,地方法院一審判離婚,但夫家上訴高等法院時,卻遭駁回判決。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由於徐老太太夫妻分居後,仍因孩子偶有聚會出遊,判定雙方仍有「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持續」之處,讓徐老太太痛訴,兩人早已形同陌路,只為了小孩偶有聯絡,為何不還她自由之身,好好享受晚年生活。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李兆環律師指出,在過去的年代因為民風保守,將離婚視為有辱家門的汙名,但近二十年來,已經慢慢逐漸有愈來愈多50、60歲以上的當事人,開始面對婚姻感情的實際現況,訴請離婚。然而,未設置家事法庭的高等與最高法院,往往因為非專業,無視於當事人兩造感情已分崩離析的事實,做出恐龍判決。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則指出,台灣離婚判定相當嚴格,分居想離婚的怨偶,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相當荒謬。她說,為了孩子短暫兩三天的表面和諧,卻忽略其他三十多年的互相怨懟分居,這樣的事實,「難道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不堪報復,才能判准離婚」?

記者林靖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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